人人都明明知道是被冤枉的,还通过了公司最高经营者的核准,只说明他也有那个心。他已经存了此心,再辩白都没有意义,即使过了这次,还是会被扣上别的帽子。

与其以后栽得不明不白,还不如这利用这次大家都明白的冤情来结束,这种一戳就穿的把戏,即使我吃了再大的亏,也能博得同情分的。所以,就在都晓得我傻之际傻一回吧!

[2015-9-28下午12:04:05]常常地想沉舟:

我:这次铁管事件充分暴露出来关于品质认识上的误区,认识上都不对执行起来就走样。物管就有很多人还是以为物管只管支数,尺寸上的不足是品保的责任,还是认为品保四个月前就该开出异常单,而与物管无关:物管一定要宣导下去,品质绝对不止是品保的责任,全面品质,人人有责,物管作为物料管理者,更有义务去发现品质问题并及时报告。就算有压力,也不能以隐瞒品质为代价

我:铁管的处理,好的结果已经出来了。本想就此了结,不再纠结下去,但坏的结果还是会出来。这件事,物管已经向事务局和厂长反复报告过了,还发了很多字的微信来说明,却在被提报因未报告而记过。

[2015-9-28下午02:38:19]常常地想沉舟:主旨:處罰申訴——是誰誣告誰

關於2015年9月25日J**開出來的“獎懲建議單”。

1).首先,請打字的文員改改錯別字,不要再這樣草率地公告出去,讓全公司又看笑話。

2).以前冤枉了那么多次就算了,这回被罚當事人絕不認罰,請求事務局出面調查處置。

3).關於第“2”條罪,連億來了那麼多次料,就只一個不怎麼檢原材料的李紅萍檢過嗎?

4).關於第“3”條罪,物管是依品號入帳,物管絕不能對合格品拒絕入帳,也絕對不能篡改品號入帳,提報者是在要求物管違背這一重大原則,請不要用羅喜梅來陪殺場。

5).關於第“4”條罪,實際上不是未調整,115、117都有,一查就明,這條指控不能成立。

6).後面的寫不下去了,因為我們在忙卸櫃,卷宗又被拿走了,記不住後面的罪名是什麼;上次也是,18號開立出來的異常單,上午快下班才給我們,我們顧不過來,下午三點37分左右,又被搶走了,而且那張單上,都沒有留出我們可以寫字的位置!

沒有留夠時間,也沒有位置,卻在斥責我們不回復。事實上我們是有通過微信、電話、當面等多種方式多次向我們的主管們彙報過了的。

小結:湊夠超出三次大過的量,提報者的目的很明確,就是要把敢於暴露較大問題的人一次就弄閉氣,看誰下次還敢!以後就可以一手遮天了?就算有这个心,也不该这么露骨地反咬一口,還是另外找一個藉口吧,才不会令人那么寒心。

再有,失去了公正,也就在實際上,最少是在員工的心底,失去了代表公司的資格。